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군영등록 기사 (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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번호 자료명 기사명 본문
581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2월 15일

◇啓臣有所懷敢此仰陳達矣曾於 仁廟朝癸亥初特設扈衛大 將以四員差出甲午復設之後亦是四廳今則只有三廳矣以卽今 事勢言之軍官付料額數則雖不可盡復二百之額加出大將 一員而受料軍官□以三廳時付料數通融均齊亦不至大段苟 一間若以 驪陽府院君閔維重 差下大將之任似爲合當下

582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2월 15일

◇啓曰當初三大將所帶付料軍官每廳各以五十定額而上年裁減之 時各減六遞兒餘存者只是四十四員兩遞兒只取時存付料之數通 融均齊之意亦爲定奪矣今於三廳各除六遞兒合爲十八又 取上年裁減十八之數還爲復舊則移送□差大將者當爲三 十六遞兒而若復以二遞兒加出添送則四廳軍官所付之

583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5월

◇引見入侍時領議政金壽恒曰頃者持平沈枰引避以被大臣爲辭 所謂大臣卽指臣而言也禁吏之因緣作弊最爲都民怨苦之端以 扈衛廳言之軍官旣佩傳令牌則辨得不難而雖非應禁之 物故爲執捉必待本廳移文而後始爲分揀盖犯禁應捉之人 則禁吏受賂還放必以此爲塞責呈課之地而臺諫未嘗有徵治之

584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6월 23일

◇引見入侍時驪陽府院君所 啓扈衛廳軍官三十八員內二十七員則 依例給料而十一員料米則自本廳受來以所任軍官三員及 都房子二名無料之故以此分給朔料而又以餘米爲柴油□□ 此細碎莫此爲甚臣意則柴油米皆令戶曹上下而軍官三 十八員使之準數受料恐合於事體矣領議政曰閔所達誠是

585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6월 28일

爲相考事頃日筵中四廳所任軍官三員自戶曹題給散料 之意 啓達蒙允旣已捧承傳爲有置開朔爲始依各軍門將官 散料之例皆以參上題給宜當相考施行向事

586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6월 29일

◇啓曰頃日 引見時本廳所任軍官四廳各三員自戶曹題給散料事 不勝惶恐臣之病勢尙未差復登 對面陳不敢自期僅以所草 定者投上尤不勝惶恐之至敬 啓答曰知道今此節目似爲詳盡 依此擧行可也 本廳節目 一京外武士出身盡屬於本廳稱爲軍官通一年分作七十二番使之自備 糧立番五日爲

587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1년(1685, 을축) 4월 9일

本廳書吏一人使令一名都房子三名晝夜待令他無所食自本 廳春秋兩等衣資次錢文參兩式上下事 使道前稟告定式 本廳柴油債勿論夏冬米五十斗內二斗內廳柴油債劃給書 吏則每朔米二斗式自本廳加給事亦爲稟告定式事

588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1년(1685, 을축) 7월 7일

◇啓曰春間 判府事閔鼎重 請對引見時以數萬出身閑良之類盡屬於 扈衛廳而應行節目從容磨鍊之意陳達 蒙允矣節目 今已磨鍊通議于廟堂耶事 命下矣臣曾於春間登對時 啓 達本廳以扈衛爲名股肱肺腑之臣領之號稱大將而所領則不 過入直軍官二十三人可謂不成模樣矣卽今京外武士之出

589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2년(1686, 병인) 2월 26일

判府事閔鼎重 請對引見時所 啓扈衛廳變通節目 啓下兩 不可不使廟堂知之故移送于備邊司矣似聞 廟議參差不敢 輕先擧行之意敢達帶其中四大將軍官令別將三員推移 領率入直事多苟簡別將一員爲先加出印信一顆四廳推移 用之亦甚苟于該曹所在奉使之印亦各取用之意敢達 ◇上曰將別

590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2년(1686, 병인) 4월 16일

晝講入侍時行 判中樞府事閔鼎重 所 啓扈衛廳別將一員旣已 稟定加出矣卽今四廳軍官 闕內入直之規每廳各七員合二十 八員別將一員領率以入滿三日輪替故不無不齊之弊別將及軍官 輩皆以爲一廳軍官盡數入直他廳軍官又爲盡數輪替則統領有 紀當有整齊之效云臣求未及通議於諸大將而

591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2년(1686, 병인) 4월 26일

◇啓曰晝講入侍時行判中樞府事臣閔所 啓令別將各領一廳所屬軍 官入直事旣以蒙 允明日爲始以一廳軍官二十一員每三日輪替 入直之意敢 啓 傳曰知道

592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2년(1686, 병인) 8월 17일

右甘結爲本廳別將有闕代副護軍張善漢旣已 啓下爲有置 凡公會勿侵差祭安徐爲㫆巡將亦勿差下爲乎矣萬一遲晩甘 罪不辭

593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3년(1687, 정묘) 3월 18일

領議政金壽恒右議政李端夏 請對入侍時 領議政 所 啓 光城 府院君 不幸卒逝 扈衛大將 當爲出代故敢此仰禀而 ◇ 仁祖 朝扈衛廳設置之初大將有四員厥後或爲三廳或爲二廳而 近來則還爲四廳矣扈衛廳所帶只是京外軍官緩急未 必得力群議皆以爲不緊革罷無妨而然則因此有闕之

594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3년(1687, 정묘) 3월 23일

◇啓曰光城府院君所帶軍官分屬三廳事頃於 榻前臣壽恒旣承 聖敎 矣退而相議取其軍官元數一千一百五十員平均分屬於三廳而 付料遞兒三十八員內三廳各九員定爲內入之數以其餘數十一員分 排以爲本廳隨率軍官給料之資堂上軍官三員則三廳各一員分 屬別將一員都房子一名軍士二名則幷

595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5년(1689, 기사) 윤3월 5일

扈衛廳別將以兩大將意 ◇啓曰卽接入直別將李榴手本則再昨初昏兵曹郞官爲見尙瑞院官員 進去之時路由本廳軍官入直所蒼黃間未及閉戶之際捉去使 令決棍云本廳乃是大臣兼官之處不比該司相等衙門本廳下 人如有罪犯之事則文報詳知然後方可治罪體例如此而未有 通告之擧任意治罪殊甚不

596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8년(1692, 임신) 4월 3일

◇引見入侍時 領議政權大運 所 啓扈衛廳軍官雖曰不緊例有 闕內 入直之規而所受之料甚爲薄略古規則每人受食十斗米頃因年 凶各減二斗只給八斗近來諸司員役或多復舊此輩料食尙未得 復舊不無稱寃之事矣 ◇上曰遞兒幾何耶 左議政 曰逐朔試記看畵付料而其數或至五十餘 人或不

597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경종 1년(1721, 신축) 1월

爲相考事本廳付料軍官中射藝超等爲人可□者一人每年一次分送 各軍門將官遷轉之窠差定事旣已入 啓定奪爲有等以本廳 軍官出身 成冊輪送爲去乎今番大政時依事目本營將官差 定宜向事

598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경종 1년(1721, 신축) 3월

扈衛廳別將以二廳大將判中樞府事意 ◇啓曰臣今方出彊而所帶軍官事當依近例移屬於他廳令政院 稟 旨擧行何如 傳曰允 同日政院 ◇啓曰因扈衛廳草記二廳大將判中樞府事趙 今方出彊本廳所帶軍 官移屬於他廳事令政院 稟旨擧行事允下矣以何廳兼察乎 敢 啓 傳曰一廳兼察可也

599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경종 1년(1721, 신축) 8월 12일

爲相考事扈衛軍官事體自別 朝家之所以軫恤者無異於禁 旅凡所帶役與禁軍一體施行明有受 敎是去乙貲馬契人等不 知法例視以沿江居民而混同侵責者誠爲不當是去乎一遵定式凡 江外所居軍官等乙良同馬契錢更勿侵責俾爲保存隨行之地爲㫆 本廳軍士數置大小舊役之勿侵亦是前例是置如或

600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경종 1년(1721, 신축) 9월 17일

伏以臣見帶扈衛大將之任本廳事有可變通者與兩廳大將相議 欲一陳達於 筵中而未果矣 廟堂方有數外汰去減之議不得不 箚陳愚見盖扈衛三廳仕前則各有軍官千餘名京外閑良之 業武者咸屬焉 朝家之所以勸獎與禁旅無異當初設置之 意誠非偶然而頃年以其避役者投屬之紛紜減定額數毋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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