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군영등록 기사 (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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번호 자료명 기사명 본문
561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현종 11년(1670, 경술) 3월 16일

◇啓扈衛廳軍官常時無緊關之事監兵使之欲爲帶去則同是 ◇國事本廳無不許之理而近來則不爲告知於本廳任意帶去名雖統 屬而主官則不知其出入其在事体殊甚未安宜當矣 ◇上曰今後則言于該廳而帶去可也

562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현종 15년(1674, 갑인) 10월 4일

◇啓曰曾於庚戌九月因司諫院 啓辭各衙門軍官厘正定額事 ◇啓下之後臣等入 侍 榻前反覆商確取裁 睿斷各廳軍官隨其 緊歇酌定額數而適値無前之饑饉許多武士一時散送定額役亦涉不使 故至今遷延不得擧行矣旣已定奪之事一向掩置不但事体之 未安汰定之擧雖不可擧行此時若無 啓下

563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현종 15년(1674, 갑인) 10월 5일

領敦寧府事淸風府院君金佐明 箚子卽者伏見備局 啓辭各廳 軍官汰去事 允下者臣反覆思惟深有所不安於心者臣庚戌 適受由在外伏聞以諫院所 啓有各衙門軍官汰去之擧臣以爲 爲國之道宜以不失人心而爲務失一夫之心而得萬疋之多未是得 計今若是□百千之收布離百千之心大是先計名旣

564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현종 15년(1674, 갑인) 10월 3일

◇啓目粘連 啓下是日有亦領敦寧府事金左明以軍官汰去之擧恐 失人心於嗣服之初有此陳箚請徐爲善處之道爲白有矣頃 日 引見時下詢諸臣反覆論難一依 先朝定奪 啓下定額外 役之難便誠如箚內所陳令各其衙門爲先擇其可合者帶率 以准定額其餘乙良竝爲汰去之後仍存與汰去之類區別開

565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현종 15년(1674, 갑인) 9월 19일

藥房請對入侍時 都提調 臣 許積 所 啓扈衛廳自 仁祖 朝設立 而大將有四員矣臺臣以爲實無緊用而徒費廩用料累請罷之而 不許故相臣 鄭太和 爲大將時建言自今大將有闕則勿復出 代以爲漸次減去之地故今爲二廳矣鄭卒逝之後至今無屬處 頃在 先朝嘗爲 啓稟則或欲竝於一廳或

566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년(1675, 을묘) 3월 9일

司憲府 啓辭各衙門入省記之官晝夜守直自是法例而近 年以來百隷怠官甚至 闕內諸司公然不爲晝直者比比有之 誠極寒心請自今以後有公故出入時則一一告知於政院俾無 無緣空虛之弊事旣已蒙 允捧承 傳爲有置本廳雖無舊 例別將及軍官一依禁軍例明日爲始晝夜直事着實擧 行者

567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년(1675, 을묘) 3월 16일

◇引見時 領敦寧府事金萬基 所 啓各衙門軍官曾已自廟堂 啓 稟定額而出身與閑良規避軍役而投屬者有異勿限頗數許 令入屬似爲無妨矣 領議政許積 曰軍官之弊近來特甚故 曾在 先朝定奪定額數矣今聞此言出身之勿爲定限似無 所害諸衙門亦一体施行宜當矣金曰雖京衙門軍官本邑將

568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년(1675, 을묘) 5월

◇啓曰軍官出身張澤以去甲寅年分十二月付料入番之人不爲受由 任意下去黃海道地敢以閑良張時漢代入禁直晩時發覺 移文推捉則稱以病重呈官移牒偃臥不現今已六朔其爲情 狀殊極痛該上項張澤與張時漢竝令攸司依律科罪以 爲日後衛仕懲礪之地何如 答曰允

569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년(1675, 을묘) 5월 25일

晝講入侍時 上曰今日入直軍士試放之聲逼近於 魂殿想 爲未安矣右議政權曰臣意以爲未安終議於光城府院君 矣光城府院君曰以闕內言之則今此試放處最遠於 魂 殿而砲聲之相聞如此其爲未安誠如 聖敎矣臣之當初 啓 稟三處中神武門外最合當自今爲始移設於神武門外 何如右議政曰 

570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5년(1679, 기미) 12월 19일

◇引見時 領議政許積 所 啓扈衛廳大將二員而印信則一顆故常 置於 光城府院君金萬基 臣所管公事每送其處踏印以來中 間不無虛疎之弊印信一顆使之造給何如 兵曹判書 金曰禮曹 有一品奉使之印移送似當矣 上曰言于該曹一品奉使之 印一顆給於扈衛廳可也

571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6년(1680, 경신) 5월 14일

◇啓曰卽者兵曹判書金來詣請 對而翰林上下番陳疏出去牌招 之後亦皆不進左右史未備故不得入 侍問其所懷則頃日兩局 軍兵以累日扈衛勤苦之故方有本衙門試射論賞之 命 而禁軍及扈衛軍官亦不可不施惠論賞且其所試技藝 軍兵則砲射中從其所習將校則柳葉箭騎蒭中許其自願 各試一技

572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7년(1681, 신유) 10월

晝講入侍時領議政所 啓各衙門閑良軍官兼役相當軍 役事旣已定奪而曾在丁巳年分各衙門軍官輩竝令試才 入格者則仍存才落者則定役仍存之類成冊移送於備局矣 曾經試才入格之類到今混同定役則不但渠輩稱寃 朝家 事体亦未免失信之歸似當有區別酌處之道矣 ◇上曰曾前試才入格者與其

573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8년(1682, 임술) 4월 27일

晝講入侍時領敦寧府事所 啓漢城府頃以坊役事申明事目 ◇啓下矣其中各衙門軍官謀避坊役者使之一体定役而定役之際率丁 有無不爲區別以扈衛廳軍官言之京中軍官每朔試射輪直於 ◇闕內本廳有率丁而避役者因有罪矣至於無率丁之類則決難兼 行坊役而漢城府混同侵責殊涉未妥此輩雖徵旣

574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8년(1682, 임술) 8월 9일

◇啓曰本廳別將鄭後諶今日以新番入直 闕內爲見兵曹堂上自本 廳進去之際越過兵曹郞廳直房之前則階階則郞廳因此發怒捉致本 廳使令決棍七度之後又施笞罰八度本廳下人殘弊雖不成衙門貌 樣而若有体面則極其尊重別將設有所先通告于臣等以爲 處置之地可也而今乃不顧事体上司下人任意

575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8년(1682, 임술) 8월 9일

◇啓曰右議政金錫冑大將旣已 啓下而所領軍官姑未及分屬 闕內入直 軍號領布等事自開月爲始擧行之意敢 啓 傳曰知道

576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8년(1682, 임술) 8월

右甘結本廳軍官入直所所上弓箭分付本寺隨毁修補是如乎校子 弓三十一張年舊破傷已作無用之物乙仍于下寺爲去乎斯速修補 以送爲乎矣萬一遲晩甘罪不辭 戶曹軍器寺 扈衛廳 ◇啓目大將一員旣已加出 啓下事体此前稍異擧行節目磨鍊後錄爲 去乎依此擧行何如 啓依允 後 一新差大將

577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8년(1682, 임술) 9월

爲相考事本廳公事所用紙地筆墨等物自本曹參酌磨鍊 進排事 啓下移文爲有如乎今聞壯紙二丈白紙十丈白筆一柄 眞墨一丁Ꝣ輸送是如爲臥乎所事目 啓下之事如是磨鍊 殊涉細瑣Ꝣ不喩亦無自本廳推移之勢壯紙四丈白紙二束黃 白筆各一柄中墨一丁政磨鍊宜當相考施行向事

578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8년(1682, 임술) 10월 28일

右議政金錫冑請對入侍時所 啓扈衛大將頃者 啓下令臣兼 帶故前日兩大將所屬軍官及料窠皆以割移而臣於此任 不過摠領軍官輩而已旣爲禁營提調則脫有事變臣當奉職於禁衛不必更兼此廳況臣今將出所屬軍官皆爲無將之 人而卽今大臣中亦有依帶此任者臣則姑許遞免而移授應 帶之人誠爲得

579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9년(1683, 계해) 1월 23일

◇引見入侍時領議政金壽恒所 啓各軍門閑良軍官曾在甲寅年間 入 啓定奪酌定額數近年以來又以兼役之充定事申明知委非止 一再曾前入屬之類已經試才者竝令抄定者相當之役則閑良軍官 不當更許新屬且丙辰以後京外出身其數甚多殊非閑良豈 患軍官之無人乎以此扈衛廳則一切防塞矣具鎰

580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9년(1683, 계해) 2월 2일

◇啓曰頃日入侍晝講以本廳軍官栽減事陳 稟則自 上有入番軍官 姑爲參酌減數之敎矣退以相議則今此裁減誠出於萬不護已 ◇內番元數本來不多今若裁減太過則輪番出入之際將不成貌 樣一廳一番減其二員則通三番當減□六員三廳所減合爲十八員 依此材減之意分付該曹及賑恤廳何如 傳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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