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군영등록 기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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번호 자료명 기사명 본문
1 1624~1660년 어영청도등록(御營廳都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월 8일

啓曰本廳所屬別抄軍當初抄出團束意非偶然 兩年扈衛亦不無利益之事而但念官給糧 餉實是難繼之道名以別抄亦涉無據今此 號牌之後必有變通兵制之擧此則其時當 與本道相議稟旨處置計料矣如無給保 之規則勢難長久依正兵例各給一保一丁以爲自 食之地而其中私奴砲手則公私兩役尤難支

2 1624~1660년 어영청도등록(御營廳都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월 10일

啓曰取考當初兵曹事目則成才私砲手勿論公私 賤有無役抄送其餘則必以無役壯健年三十五 歲以下者極擇小邑則二名中邑則四名大邑則七 名以此爲限抄送于宿衛大將事甚便當而但如 是略小分定者欲得才力膽勇出衆之人如以尋常 之類苟充以送則兵使守令從重科罰斷不饒貸 勿爲付之於奸吏

3 1624~1660년 어영청도등록(御營廳都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0월 30일

啓曰御營軍到京者已爲作哨分番且敎小操昨 日爲始雖在入直者除標信合番一朔例爲 五次習陣計料而必有操鍊敎師及吹鼓手事 知旗手然後乃可成形訓鍊都監事知旗鼓 官吹鼓手定送之意竝爲敢啓答曰依啓

4 1624~1660년 어영청도등록(御營廳都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1월 8일

啓曰御營軍當初事目內外方郡邑各其境內必 有力彎强弓射能命中膂力過人能擧三百 斤者及鳥銃三十步外能中鳥雀者自持戰 馬願爲騎兵者必以如此之人大邑則六七名中 邑則三四名定式抄送事啓下至於監兵使處 下書申飭矣今見各官抄送之兵或有年近五十 不知操弓者疲癃殘劣不合戰用者幷

5 1624~1866년 어영청초등록(御營廳抄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熹宗六年仁祖三年 御營軍依正兵例各給一保一丁私砲手則加給一丁事草記 入直軍兵除標信出用習陣旗皼手自訓局定送事草記 自持戰馬願爲騎兵者各邑抄送事草記

6 1625~1884년 어영청등록(御營廳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월 8일

丙寅正月初十八日 啓曰本廳所屬別抄軍當初抄出團束意非偶 然兩年扈衛廳無利益之事而但念官 給糧餉實是難繼之道名以別抄亦涉無據 今此號牌之後必有變通兵制之擧此則其時 當與本道相議 稟旨處置計料矣如無給保之規則勢難長久依 正兵例各給一保一丁以爲自食之地而其中私奴 砲

7 1625~1884년 어영청등록(御營廳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월 10일

丙寅正月初十日 啓曰取考當初兵曹事目則成才私砲手勿論公私賤 有無役抄送其餘則必以無役壯健年三十五歲 以下者極擇小邑則二名中邑則四名大邑則七名以 此爲限抄送于宿衛大將事甚便當而但如是 略少分定者欲得才力膽勇出衆之人如以尋 常之類苟充以送則兵使守令從重科罰斷 不饒

8 1625~1884년 어영청등록(御營廳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3월 25일

丙寅三月二十五日 啓曰當初兵曹事目內成才私砲手則勿論公私賤其餘 則必以無役壯健者極擇抄送事 啓下行會而禮安砲手全加隱石者本官當初以善放 砲手成冊上送逢點於兵營兵使狀 啓去甲子冬三朔立番今十月又當上番而本官色吏 不計事目又以正兵今三月當番都目上送今方 立番云移文

9 1625~1884년 어영청등록(御營廳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0월 30일

丙寅十月三十日 啓曰御營軍到京者已爲作哨分番且敎小操明 日爲始雖在入直者除 標信合番一朔例爲五次習陣計料而必有操鍊敎師 及吹鼓手事知旗手然後乃可成形訓鍊都監事 知鼓鼓官吹鼓手定送之意幷爲敢啓 答曰依啓

10 1625~1884년 어영청등록(御營廳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1월 8일

丙寅十一月初八日 啓曰御營軍當初事目內外方郡邑各其境內必 有力彎强弓射能命中膂力過人能擧三百斤 者及鳥銃三十步外能中鳥雀者自持戰 馬願爲騎兵者必以如此之人大邑則六七名中邑 則三四名定式抄送事 啓下至於監兵使處下書申飭矣今見各官抄送 之兵或有年近五十不知操弓者或

11 1625~1884년 어영청등록(御營廳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1월 17일

丙寅十一月十七日 傳曰御營軍一朔五次度操鍊事定式矣其後操鍊 與否無聞矣若操鍊則發兵重事宜有啓稟何 樣爲之耶問啓

12 1625~1884년 어영청등록(御營廳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1월 17일

同日 啓曰傳曰御營軍一朔五六度操鍊事定式矣其後 操鍊與否無聞矣若操鍊則發兵重事宜有啓 稟何樣爲之耶問啓事 傳敎矣去月三十日本廳草記一朔五次習陣而雖在 入直者除 標信▣▣番操鍊事放擧入 啓蒙允之後大將臣具受由在外且此月初旬前連有 擧動大操則時未擧行但令各哨把摠一

13 1626~1627년 훈국등록(訓局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7월 3일

丙寅七月初三日 啓目 節到付備邊司移文內節 啓下平安 道觀察使書狀內 節該 鐵山·蛇浦潛商之徒 至有貸出唐人物貨 經年不償 各將官討 出都督標文 或直送揭帖 徵給貨物 者 不勝其紛紜生事國中 未必非此 輩所爲 且有圖出各衙門公文 挾帶 私貨 責立刷馬 駄載盈路

14 1626~1627년 훈국등록(訓局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8월 8일

丙寅八月初八日 今月初九日 習陣日次而 社稷大祭乙仍于 操練不得爲白臥乎事 郞廳李時敏外任代文兼宣傳官李培元 啓下

15 1626~1627년 훈국등록(訓局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8월 16일

丙寅八月十六日 啓曰 平安道替防砲手一百名 右司左哨官 許 道所領 今八月二十五日當爲發送 依例俵 衣次步等各一疋 三人幷刷馬一匹 軍器載 持馬四匹 令兵曺題給 落幅紙令戶曺 題給 兀羅鞋令本道造給 且赴防之 軍 例爲別試才 論賞以送 依前例試才 論賞何如 傳

16 1626~1627년 훈국등록(訓局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8월

丙寅八月日 啓曰 都監砲保當初事目雖給三保 無保 者居多 長立輦下 晝夜扈衛 每年 一哨赴西定爲恒式之外 別啓請抄送 者至於四五哨 其數倍於他軍 一年衣資 專恃於保 而八道砲保現出於號牌者 僅 一萬七百名 則未充定二千七百名 而平安 道三十四名 咸境道八名 黃

17 1626~1627년 훈국등록(訓局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9월 6일

丙寅九月初六日 啓曰 平安道別防砲手三百名 而初運二百名 則右司後哨官金協·前司中哨官金汝然 率領 今九月初十日發送 再運一百名 則左 司右哨官李天培率領 今九月十九日當 爲發送 依例俵衣次步木各一疋 三人幷 刷馬一疋 軍器載持馬十二匹 令兵曺題給 落幅紙令戶

18 1626~1627년 훈국등록(訓局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9월

丙寅九月日 右副承旨李明漢 啓曰 別防砲手試才賞格之擧 實出於聳動慰 悅之意 賞布多小 似不爲計 而窃聞前例試 才入格者 不過十五六 故賞布雖優 元數不多 而今者入格之數比前不啻倍簁 而賞布題給 仍用舊套 不但如是濫觸 故前日捧傳旨 以敢爲仰禀矣 卽者初運試才

19 1626~1627년 훈국등록(訓局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9월

丙寅九月日 南兵使啓辭 本道素無 敎師 許多砲手徒有其名 不解藏藥 操練 等事不成模樣 訓鍊都監砲手閔宗言· 忠翊衛吳終已·李忠金 等三名敎師 自望 帶去何如 依啓 郞廳以大將意 啓曰 都監入直之軍 冬夜經宿 天寒薄 衣 所當救恤 自上年釀酒 昏時分送直 所

20 1626~1627년 훈국등록(訓局謄錄) 인조 4년(1626, 병인) 10월 1일

丙寅十月初一日 傳曰 凡擧動時 挾輦砲殺手等持鳥銃 者爲內行 持鎗鎗者爲外行 例也 若地 狹處 則雖不得幷行 若地平廣處 則 所當依例成行 而近日則雜亂不成行 列 且自上下輦時 所當留駐侍衛而 徑先過去 不成陣法 極爲不當 今後 各別檢飭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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