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군영등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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번호 자료명 기사명 본문
1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2월 15일

◇啓臣有所懷敢此仰陳達矣曾於 仁廟朝癸亥初特設扈衛大 將以四員差出甲午復設之後亦是四廳今則只有三廳矣以卽今 事勢言之軍官付料額數則雖不可盡復二百之額加出大將 一員而受料軍官□以三廳時付料數通融均齊亦不至大段苟 一間若以 驪陽府院君閔維重 差下大將之任似爲合當下

2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2월 15일

◇啓曰當初三大將所帶付料軍官每廳各以五十定額而上年裁減之 時各減六遞兒餘存者只是四十四員兩遞兒只取時存付料之數通 融均齊之意亦爲定奪矣今於三廳各除六遞兒合爲十八又 取上年裁減十八之數還爲復舊則移送□差大將者當爲三 十六遞兒而若復以二遞兒加出添送則四廳軍官所付之

3 1624~1771년 호위청등록(扈衛廳謄錄) 숙종 10년(1684, 갑자) 5월

◇引見入侍時領議政金壽恒曰頃者持平沈枰引避以被大臣爲辭 所謂大臣卽指臣而言也禁吏之因緣作弊最爲都民怨苦之端以 扈衛廳言之軍官旣佩傳令牌則辨得不難而雖非應禁之 物故爲執捉必待本廳移文而後始爲分揀盖犯禁應捉之人 則禁吏受賂還放必以此爲塞責呈課之地而臺諫未嘗有徵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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